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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泉豐政行復〔2022〕53號)
2022-10-24 14:41 閱讀人數:1
  

 

行政復議決定書  

泉豐政行復202253

 

申請人:胡某某。

被申請人:泉州市豐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泉州市豐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處理其提交的舉報事項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2年7月27日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2022年5月28日提交的舉報事項未在法定期限內將立案情況告知申請人的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內將立案情況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稱:申請人認為福建xx投資有限公司存在違反《廣告法》中相關規定的情形。申請人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求行政機關處置被舉報人法律責任,收集民事權益救濟的證據。申請人于2022年5月28日通過掛號信函寄遞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舉報,經查詢掛號信函XC6841524xxxx于6月1日被簽收,申請人一直未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任何回復,遂復議。

一、根據《廣告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薄稄V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薄稄V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投訴、舉報人?!备鶕陨戏梢幎芍?,被申請人對于發生在本行政區城內的廣告行為負有主管職責,且被申請人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特別印發了《關于開展“守護消費”暨打擊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違法行為專項執法行動的通知》,召開“守護消費”暨打擊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違法行為專項執法行動專題新聞發布會并發布了“守護消費”暨打擊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違法行為專項執法行動十大典型案例,由此可見被申請人對于申請人舉報的問題具有管轄職責。

二、《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妒袌霰O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2022年6月1日至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之日已超過35個工作日,申請人未收到任何答復。

綜上,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告知職責。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26日接到申請人投訴書,8月9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聯系被訴商家福建xx投資有限公司企業聯絡員陳某某,了解相關情況,被訴商家回復如下:公司經自查,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其短信代碼1069xxxx未向投訴人的電話號碼138xxxxxxxx發送短信,不同意投訴人的訴求。8月11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撥打投訴人的聯系電話182xxxxxxxx告知投訴處理結果。

2022年7月27日,泉州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三大隊接到申請人舉報線索后,于2022年8月3日到福建xx投資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華大街道城東社區城華北路xx號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提供了營業執照和電信網碼號資源使用證書。根據舉報及檢查情況,該公司為短信息服務經營者,依據《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第十八條“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用戶同意后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和第二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以下簡稱舉報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務舉報”的規定,其向申請人發送商業廣告短信的行為屬于電信管理機構監管,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管轄范圍,被申請人對該舉報不予立案。2022年8月9日,被申請人通過舉報材料中胡某某提供的電子郵箱將處理情況予以回復。

因此,被申請人已將投訴處理結果及不予立案的決定告知申請人。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2年5月28日通過掛號信函寄遞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舉報,投訴舉報福建xx投資有限公司2021年3月23日和2021年3月24日存在非法向申請人發送商業廣告短信、未明示發送者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未向申請人提供拒絕繼續接受該廣告短信等違反《廣告法》的行為。該掛號信函于2022年6月1日被簽收。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26日將該信函的投訴材料移交其城東市場監管所。2022年8月9日被申請人城東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聯系被訴商家“福建xx投資有限公司”企業聯絡員陳某某,了解相關情況,被訴商家稱,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其短信代碼1069xxxx未向申請人的電話號碼138xxxxxxxx發送短信,不同意申請人的訴求。2022年8月11日,被申請人城東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通過電話告知申請人投訴處理結果。

2022年7月27日,被申請人將該信函的舉報線索移交泉州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三大隊。泉州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三大隊于2022年8月3日到福建xx投資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華大街道城東社區城華北路xx號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提供了營業執照和電信網碼號資源使用證書。根據舉報及檢查情況,該公司為短信息服務經營者,依據《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第十八條“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用戶同意后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和第二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以下簡稱舉報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務舉報”的規定,其向申請人發送商業廣告短信的行為屬于電信管理機構監管,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管轄范圍,被申請人于2022年8月4日對該舉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2022年8月9日,被申請人通過舉報材料中申請人提供的電子郵件將處理情況予以回復。

上述事實由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2022年5月28日提出的舉報事項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將不予立案決定告知申請人。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薄妒袌霰O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font>

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1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投訴舉報材料,于2022年7月27日將申請人提交的舉報線索移交泉州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三大隊。泉州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三大隊于2022年8月4日針對該舉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被申請人于2022年8月9日通過電子郵件將不予立案決定告知申請人。自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投訴舉報材料起至泉州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三大隊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歷時45個工作日,超過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法定時限。自泉州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三大隊作出不予立案決定起至被申請人將不予立案決定告知申請人,歷時3個工作日,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法定時限。因此,被申請人對該舉報事項是否予以立案的處理超過法定時限,程序違法。

由于在本案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已針對申請人舉報事項進行移交處理,泉州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三大隊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決定,且被申請人通過電子郵件將該處理結果告知了申請人,被申請人履行了相關法定職責。因此,已無必要再次責令被申請人履行職責。

綜上,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2022年5月28日提交的舉報事項處理程序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泉州市豐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時限內處理申請人于2022年5月28日提交的舉報事項的行政行為違法。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

                                                                              2022923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ㄒ唬┚唧w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ǘ┍簧暾埲瞬宦男蟹ǘ氊煹?,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ㄈ┚唧w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ㄋ模┍簧暾埲瞬话凑毡痉ǖ诙龡l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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